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fc!%W#-
第一章 总 则 4wNxn
lP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iP_rEi*-J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B:^U~s R
第二章 登 记 6
a$%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_`F@^R_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oxad}Y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 $9auQtC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vxt?7H&
第四条 申请程序 -7+Fb^"L
(一) 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esLY1c%"/
(二) 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DPe`C%Oc1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bUqO.FZ[
(三) 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p{g}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m
*`n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50'6l
X(v,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c=|
a \\
(二)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osY
iP5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I
#A`fJ
(四) 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X "9@
(五) 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HX
<;=m
(六) 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S"_vD
<q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L9AfLw5&X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K:9.fTCs*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ivGxtx
(一) 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w]%r]PwU+
(二) 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Ads^y`b
(三) 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4 8@._-S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MsM$]~
(一) 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61C&vm
(二) 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B]0J#_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h?CNChRJs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q$HBPR4h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rhUZ9Fdv
(二) 受刑事处罚的。 |Z"hq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t}nznh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s ^}V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b=mN-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as\V,
{<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yek6E&9
第四章 年度检查 S@*@*>s^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wYF)G;[wM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0Zj/1<$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1 M2>[
(一) 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
D&FCs%v
(二) 交纳会费情况; p4el9O&-tV
(三) 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4<O[d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A&t}s
#3
(一)在境外停留的。 ho:,~ A;k
(二)生育休产假的。 @D7cv"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CP?\'a"Kt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