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D|E,9|=v
第一章 总则 ]8ob`F`m,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d$r`.9j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OIdoe0JR:O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U*:WKdI?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D}A>`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