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f1dCL%z7
第一章 总则 lxTW1kr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sWH!:]49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B6tp,Np5,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e6{}hiM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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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vP(4p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S[!-M\b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oy90|.]G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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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hz8Y2Ew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OZdiM&Zss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A(*&PU>j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V6'"J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z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