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一)》的通知 ]IV;>94[
各会计师事务所: R.T-Pt ene
为贯彻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在受理信访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注册部。 1n"X?K5;A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一)》 J.l%HU
二○○六年五月八日 -pu\p-Z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一)》 Gf\_WNrSE+
问题一:关于股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及股东资格问题 Rp*t"HSaAW
近期协会多次收到投诉,针对股东会召开程序及股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伪造他人签名等问题应如何处理? {SJ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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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关于伪造签名、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工商登记变更的合法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有认定权的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来认定,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协会不具有上述权能。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协会建议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据有关程序提出,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法律保护。 rg}kxvu
问题二:关于注册会计师请求办理转所问题 {eEWfMKIn
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到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目前,协会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要求转所时,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正当理由,但不为其盖章办理转所手续,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G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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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首先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会协字[1995]101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 369号)等文件的规定。 JUFO.m^w
注册会计师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转所请求未获同意时,一般会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关于请求办理转所的申请后,将致函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15天内(自签收之日起)将不同意转所的理由书面回复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规定时间内没有书面答复的,或提供无效、虚假证据的,协会将为该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auW]rwY
问题三:关于注册会计师年龄问题 I+t38un%
近期协会多次接到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执业年龄的咨询电话,对这一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X~3P?O]kFv
说明:1、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即:虽然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但在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时年龄已满70周岁的,协会不予受理。 {;DZ@2|
2、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未做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执业要求,又无违规、违纪行为,即可执业。 q?4uH;h:^G
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主任会计师的年龄未做限制性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自行约定。 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