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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长廊]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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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8-15
  (摘自2006年5月27日《人民铁道》A2版,编辑:吴昊) 商业贿赂是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产生的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建国初期,国家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按“贪污罪”治罪,对行贿、介绍贿赂者也参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1979年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型犯罪予以规定。其中,有对商业贿赂行为处罚的规定,如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1979年《刑法》对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2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构成犯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3月修订《刑法》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5000元。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具体包括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以及第385至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行贿、受贿的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对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 WU=Os8gR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竞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1981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经济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或实物,不准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或象征性收费办法向其‘出售’各种物品。”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也有禁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规定。此外,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法官法》《人民检察法》《公务员法》等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药品管理法》还特别规定,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_ e`b^_  
  1993年9月,我国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里面仅就商业贿赂的形式和行为作出概括性的描述,但没有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定义,也没有对商业贿赂罪的罪名作出限定。 直到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概念作出定义,商业贿赂一词才作为正式法律术语加以使用。“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面涉及“财物”和“其他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解释为:“财物,主要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手段。”进入2l世纪,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经营者使全身解数进行商业贿赂,其名目更是巧立纷繁,形式更是五花八门,手段更是多种多样。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这次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动针对的不仅仅是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种狭义上的行为,而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治理商业贿赂,采取广义概念比较适当,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取得治理成效,尤其是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行为得到整治。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要注重把握和正确区别以下几个问题: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t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它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不如实入账的。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的。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按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强调两点:“账外”。不入正规账目;“暗中”,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符合两个条件,“入账”,要依法纳税;“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明示。 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与商业附赠的行为主体、客体、发生的环境以及其性质、对象、目的、形式、后果等方面部有所不同。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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