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06年5月27日《人民铁道》A2版,编辑:吴昊) 商业贿赂现象行业性 商业贿赂行为大部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对手,促成交易。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商业贿赂问题普遍性 目前,商业贿赂歪风在一些地方已经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甚至在一些行业中商业贿赂已发展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被认为是“行业惯例”“游戏规则”,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怪圈。商业贿赂现象渐趋普遍化、公开化、合法化,不仅被“认同”,而且易“接受”。人们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认为做生意给回扣或拿回扣是“行规”,不触犯法律。另外,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是重要原因。 商业贿赂行为故意性 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方式向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财物的行为,主要是在账外暗中进行,而且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手段多样性、犯罪隐蔽性 近年来,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方式多种多样,手段越来越隐蔽,相当一部分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发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和实物。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蔓延,从简单地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费、代投保险、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就业甚至性贿赂等,有的贿赂直接在境外进行,或者由行贿方直接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中。 商业贿赂案件复杂性、治理艰巨性 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局外人即使有所怀疑,也很难知悉内情。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由于都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而且商业贿赂手段更加隐蔽,行为更加诡秘,不仅增加了案件复杂性,而且增加了治理商业贿赂艰巨性,尤其给及时发现和突破查处此类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对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Y>zT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