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发布实施。该文件规定,新税法第五十七条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仅适用于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内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该文件的实施,正式宣告了企业利用外资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终结。由此引发出一个新的课题,在新的税法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还有筹划的空间吗? khX|"d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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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有筹划空间!只不过由于财税[2007]115号文件的实施,加大了筹划的难度,企业只有另辟蹊径,才能享受到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优惠。 #g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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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07年3月16日前的税收优惠筹划2006年8月,笔者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就曾为客户设计了包括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现简述如下: MgJ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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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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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专业加工制造机器设备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25亿元,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发展前景广阔。该公司属于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度实现利润2000万元,交纳增值税24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4万元。预计2006-2011年各项经济指标与2005年基本相同或略有上升,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2200万元。 :{}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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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思路: s;.=5wc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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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改变公司名称、不另起炉灶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将A公司改造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样,A公司除了获得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管理经验、广阔的国际市场外,还能达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A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