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发布实施。该文件规定,新税法第五十七条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仅适用于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内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该文件的实施,正式宣告了企业利用外资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终结。由此引发出一个新的课题,在新的税法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还有筹划的空间吗? od|w)?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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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有筹划空间!只不过由于财税[2007]115号文件的实施,加大了筹划的难度,企业只有另辟蹊径,才能享受到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优惠。 4J2NI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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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07年3月16日前的税收优惠筹划2006年8月,笔者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就曾为客户设计了包括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现简述如下: -IJ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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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A'qJ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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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专业加工制造机器设备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25亿元,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发展前景广阔。该公司属于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度实现利润2000万元,交纳增值税24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4万元。预计2006-2011年各项经济指标与2005年基本相同或略有上升,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2200万元。 b/oJ[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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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思路: OWCd$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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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改变公司名称、不另起炉灶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将A公司改造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样,A公司除了获得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管理经验、广阔的国际市场外,还能达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6q?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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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筹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 @*L^J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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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外资并购A公司从而将其变更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XU.ZY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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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股东的股权,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Es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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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1、所得税: N(U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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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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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或在投资总额以外进行技术改造,可按所购买国产设备价值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 k( 1rp|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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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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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o-$1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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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 2t\a/Q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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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不予退税外,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其他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所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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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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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环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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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u&".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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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公司实施方案1获取的税收收益A公司是幸运的,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于2006年12月5日引进外资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公司名称没有改变,只是将公司性质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屋权属没有改变,不存在交纳契税的问题。方案1的成功实施,使A公司获取了巨额税收收益,与2006年相比,仅2007年就可节省税款过千万,详细情况如下: '0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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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省所得税660万元(2000万×33%)。 X1!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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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4万元(2400万×11%)。 +ww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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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投资总额内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319.66万元(2200万÷1.17×17%)。 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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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投资总额内购国产设备,可抵免所得税752.14万元[(2200万-319.66万)×40%],因A公司2007~2008年为所得税免税期,这部分税款可以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减半征税期、征税期进行所得税抵免;在投资总额以外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也可按设备价值的40%抵免所得税。 &CF74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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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007年3月16日后的税收优惠筹划财税[2007]115号文件实施后,方案1已失去赖以实施的法律基础。2007年3月17日及以后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赶上所得税优惠的“末班车”,只能望“优”兴叹,同是外商投资企业,只是由于成立时间晚了几个月或几天,税收待遇就相差如此悬殊;更有甚者,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日期就是2007年3月17日,一天之差,待遇迥然不同;当然,内资企业也无法再通过国税发[2003]60号文件来享受外商税收优惠了。那么,对于内资企业以及20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享受外商税收优惠的路是否完全堵死了呢?在现行税法体系下,若仔细研究,还是能够找到正确的筹划思路的,借助“壳资源”进行税收筹划就是其中之一。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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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思路: %FLz}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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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作为“壳资源”,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其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变更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全部厂房、设备,母公司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全部归子公司管辖。这样,就将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全部纳入子公司,从而达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 d4/sn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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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 +V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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