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发布实施。该文件规定,新税法第五十七条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仅适用于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内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该文件的实施,正式宣告了企业利用外资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终结。由此引发出一个新的课题,在新的税法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还有筹划的空间吗? /MQd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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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有筹划空间!只不过由于财税[2007]115号文件的实施,加大了筹划的难度,企业只有另辟蹊径,才能享受到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优惠。 xiA9X]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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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07年3月16日前的税收优惠筹划2006年8月,笔者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就曾为客户设计了包括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现简述如下: a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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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LsV!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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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专业加工制造机器设备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25亿元,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发展前景广阔。该公司属于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度实现利润2000万元,交纳增值税24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4万元。预计2006-2011年各项经济指标与2005年基本相同或略有上升,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2200万元。 q3s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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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思路: ix7N q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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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改变公司名称、不另起炉灶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将A公司改造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样,A公司除了获得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管理经验、广阔的国际市场外,还能达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i)?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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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筹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 T=b5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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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外资并购A公司从而将其变更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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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股东的股权,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8l4H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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