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期满后,不再享受优惠,应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呢?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追加投资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超过6000万美元(含)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B<,YPS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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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规定来看,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投资额较高,一般的企业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其次是只能对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减免,初始投资产生的所得不再次享受。那么,能否通过其他渠道使已经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次享受税收优惠呢? Vte ED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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