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国务院最近决定: C@-J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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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包括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 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于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0NZx8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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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lI 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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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i=4b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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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金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且该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