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反映,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对此种情况,国内支付单位是否应按照法律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