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没有限定投资额度。为正确执行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s]z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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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R\XKMF3m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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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c)@>z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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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可以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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