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在我县设立项目部,该项目部2004年在我县办理了营业执照(非法人),已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了180天,是否要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该项目部未向我县税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在我县缴纳?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经我局(国税)到外市调查,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我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请问我局是否可以对其项目部认定为新开业的企业,是否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该项目部有可能是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经营,是一种挂靠形式,表面上符合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管理?应归哪个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得税?项目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应如何区分? 4CS9vv)9R
该项目部既然2004年在你县办理了营业执照,且经营累计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第二条、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县设立项目部,即使持有《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也应当向你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ss% a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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