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8)184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即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又作出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但是,如果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可继续执行免税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按退税办法执行。 >*wF~G*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