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又对“经期营”作了界定:“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若一生产性企业合同签订的经营期为十年,经两年筹建后开始正式生产,那么根据规定界定该企业的经营期只有八年,不得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采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的办法予以解决。 ]R__$f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