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884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二免三减半”的“经营期”如何界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nny
 
发帖
30
学分
35
经验
0
精华
270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又对“经期营”作了界定:“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若一生产性企业合同签订的经营期为十年,经两年筹建后开始正式生产,那么根据规定界定该企业的经营期只有八年,不得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采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的办法予以解决。 ,<,#zG[.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