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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每日一练 之 单选题(02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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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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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7~~S*EQ  
A.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L)X #e  
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H9h@sSg  
C.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将到期 {,*"3O:\: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M;cO0UIwO  
3czeTj  
答案解析: T2}FYV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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