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343阅读
  • 0回复

[经济法]经济法每日一练 之 单选题(0205)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yoyo
 

发帖
3177
学分
3722
经验
12
精华
19406
金币
5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PK`(qK9  
A.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HI?~t| [y  
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Pvb>U(Xs  
C.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将到期 U+}9X^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m{y NnJ3O  
4[EO[x4C  
答案解析: :;#}9g9  
本部分内容设定了隐藏,需要回复后才能看到
`_{ '?II  
(XIq?c1T  
N n-6/]d#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上海财经大学高顿教育CPA培训,垂询请拨打电话021-61507067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