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NKTy!zWh
dKhS;!K9p
8_pyfb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f@J
ia,5=SKJ
Yhjv[ 9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sp+'c;a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 2 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kZt!
Ti7
@{7>
2:<H)oB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d}4 jy
=uEpeL~d;+
Y
!+H9R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nm}E_
根据公司立法的不同要求,通常将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 YW"uC\kg|
brG!TJ
KK{_s=t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iZg2"[D
s3 fQGbU
`TH\0/eE
5.有公司住所。 hQ@#h`lS
PjXiYc&
*!E~4z=
此外,对于公司的设立的出资新《公司法》还作了如下规定: `P <#kt
].2t7{64
k~I]Y,
(1)分期交付 YV} "#
X|D-[|P
mw
sdl^c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 6PRi/@
1OqVV?oz
P 00%EB
(2)出资形式 /t! 5||G
q8n@fi6
W*Ow%$%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4<y
Z>3m-:-e
*e<}hmDr
新《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此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 ;?q}98-2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C+"c^9[
k_uI&,
\S1W,H|
(3)出资额不足时的处理 7WY~v2SDF
#`!mQSK
>P:U9
b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t0r0{:
a)c;z@r
!YI<A\P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做出了很多新的放宽性的规定,理应是考试的重点。 s:_a.4&Y
!m%'aQHH(
/y|ZAN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bfm+!9=9S
cP\z*\dS
(:O6sTx-hE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并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zE
ru6M9\h*
}fv7WhQ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TU58
sINf/mv+
v*FbvrY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fH)E"qq5
:I7
mMy*
4:^MSgra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uRN*.
/GM!3%'=
0rz1b6F5,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gat;Er
e|
5@7~Vi
IG{Me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0a:
5S
_fvW;
S=.%aB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GB<.kOGQ[
/U0Hk>$~(
68(^*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