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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通读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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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aro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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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0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行业会计 移动到本区(2012-06-26) —
考点:股份回购 A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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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分值为3%左右,曾以多选题方式进行考查,在06年公司法修改后作为重点内容,考生应对客观题多加关注。 pa U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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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回购是股份转让中的内容。《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公司法》修订之后,从各方面放宽了对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依照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63[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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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h~=lItT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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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8J `7sa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Yz`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AX6p+^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5maZ(.;F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lidzs<W-fW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o Q I3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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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uTbNR  
}legh:/*?O  
55MsF}p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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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ZXljC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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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权回购的内容做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显然公司股权回购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理当作为考试的重点。 Gp'r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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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2006年多选第6题) HGfV2Ft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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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H$ 3`"p5u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z kQV$n{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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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9KRH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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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x$d3 f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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