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下称新准则)。本文主要针对执行该准则的要点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理解和使用。 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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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hY=w|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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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适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特别规定的减值处理,主要是指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的情况。 _}e7L7B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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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除特殊资产项目(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原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国际会计准则不允许商誉减值损失转回)。就我国实际执行的结果看,允许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被滥用了,很多企业将资产减值的转回作为操纵损益的一种手段。 S~k*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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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以单项资产为计提基础的,但在实务中,有些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资产组合”与“企业总部资产”等概念,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 n|x$v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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