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下称新准则)。本文主要针对执行该准则的要点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理解和使用。 {5T0R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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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JXpoC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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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适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特别规定的减值处理,主要是指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的情况。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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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除特殊资产项目(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原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国际会计准则不允许商誉减值损失转回)。就我国实际执行的结果看,允许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被滥用了,很多企业将资产减值的转回作为操纵损益的一种手段。 {I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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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以单项资产为计提基础的,但在实务中,有些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资产组合”与“企业总部资产”等概念,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 }<vv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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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几个要点 N<9w{z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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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 "$GK.M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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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项资产或者资产组是否发生了减值,该准则给出了七条认定标准,包括资产的市价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如果企业的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的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 xN6>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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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准则还改变并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时间。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定期或至少每年度终了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不仅仅是年报,还包括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报、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 r)V Lf#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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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QQ@9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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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认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以及确认多少资产减值损失的关键。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的计量则是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关键步骤。 _3|6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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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