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财政部发布的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过去《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些差异,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与过去《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就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动。 [9-&Lq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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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旧准则的“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新准则的“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Q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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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旧准则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新准则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