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固定资产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原固定资产准则)相比,在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的使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阐述如下: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在定义上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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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才能定义为固定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给予了删除。这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服务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实物,在制造业可能只能作为日常的备品备件进行核算和管理。 :wZZ 1qa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在计量方面引入公允价值。 cG?266{g
例如,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原固定资产准则只是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投资各方如何确认固定资产价值,确认的价值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原固定资产准则没有明确。 E;sltl
再如,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分别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初始成本,以上这些具体会计准则,均引入了公允价值,也就是说,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的计价基础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uXL9mo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Bn+L,}.
原固定资产准则当中没有明确哪些项目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系人为估计确定,如果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比率,应当确认为会计估计变更。而新固定资产准则对此给予了明确,并增加了"折旧方法的改变"为会计估计变更。 U`Zn*O~/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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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资产减值》处理。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原固定资产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原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可以说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条主要通道——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封死了,盈利上升,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再将减值准备冲回,这样调节利润的手段将不能再使用。 4Q>F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