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 我国目前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帐,只有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按比例确认收益,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作为入帐的基础,在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产生利润。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针对新旧准则的不同,对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的不同情况下入帐成本,分别演示其账务处理。 nFVQOr;
一、符合公允价值条件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账务处理。 Jy,Dcl
1、正常情况下,换出资产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zH0{S.3k
举例:甲公司以账面原值70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2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与乙公司的厂房进行交换,该机器设备评估价值60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无关联关系。 ]"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