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相比,在术语的定义、公允价值的引入、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的明确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新旧收入准则具体变化如下: 一、定义收入的术语更加准确、内容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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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原收入准则定义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更加准确,内容更加明确。 n!3_%K0!r&
二、引入公允价值。 tOp>OoD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RE*UIh*O
三、销售商品过程中,各种销售方式的处理,新准则规定的更加明确。 2,NQ(c_c$
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均作了明确规定。 sEhdkN}6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7MY-9T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fS!%qr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q\mVZyj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SC86+
四、对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业务处理进行了明确。 1{nXmtvr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一规定在原收入准则中没有体现。 3&3S*1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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