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新或有事项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或有事项准则)相比,主要表现在新或有事项准则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形式,增添了企业承担重组义务的规定,同时,对需要重点明确的概念给予了解释说明。 一、新或有事项准则明确了影响最佳估计数因素新或有事项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虽然现在实物界在进行确定最佳估计数时,考虑风险等各方面因素,但是,原或有事项准则对此没有给予明确。 AYHB?xOpR
二、新准则增加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确认规定。 ^:W.R7|
新或有事项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同时,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Gjq:-kX\
三、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增加企业承担重组义务的确认。 #k5WTcE
新准则规定,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原准则没有涉及此项内容。 [RG&1~
四、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aG;6^$H~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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