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psAdYEGk!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2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y<<zQ_fhY
一、本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是中评协公布资产评估机构评级的重要依据,各资产评估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请如实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禁弄虚作假。 Hh0a\%!
二、申报、填写综合评价信息的要求 MUqV$#4@I
1、凡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参加本次综合评价的申报工作;不参加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视为自行放弃,我会将按照中评协的有关要求处理。2011年以后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参加本次综合评价工作。 Q~G>=J9
2、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通知》及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填报《通知》中的以下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