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x{}m)2[ Y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1号)和中评协《关于发布<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2〕112号)的要求,2012年北京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为核心的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制定了“2012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HPQ ,tlp6j
一、检查目的 _p.{|7
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保障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 m.*+0NG
二、检查组织领导 t}
nRW o
成立2012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注协秘书长王建新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局监督处处长黄堞,企业处处长杨宇红、副处长周光辉、副处级调研员李长贵,北京注协副秘书长汪宁、评估部主任魏炎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检查办主任由北注协资产评估部副主任毛群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工作。 {UN z UaE
三、检查对象 ($TxVFNT
检查办负责本地区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检查比例为北京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总数的20%。具体检查对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本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名单见附件): oSoG&4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Su7?-vY
(二)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PhS"tOGtX
(三)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L%"Mp(gZ
(四)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WSEs
(五)三年内未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 A VjtK
(六)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新设立或未按时进行评估项目业务报备的。 Ft}tIP7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C@,mgh
检查范围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可以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N^)HR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等情况,具体包括: c#DTL/8"DO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新业务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检查次序是涉及已颁布的23项实体性准则和程序性准则的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重点关注在新业务领域开拓(主要指评估对象和经济行为或评估目的等方面)和执行新业务及评估延伸服务中执行准则的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承做的新业务遇到的准则尚未规定的相关问题。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没有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ORoraEK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V
GrZZ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检查这些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尤其是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情况;业务报备是否及时准确。 &g`a [#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实际收费相对于收费标准的折扣、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等)。 9[!
Hz)|X
(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相关条款;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是否按财政部64号令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停业或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了注销评估资格手续,非评估师股东的任职资格等。 ?cvv!2B]T
五、检查人员和程序 k<qQ+\X
检查人员要求由财政部门、北注协选派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kh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