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t(J![wB}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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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J6)efX)j-p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x[vpoB+c
(二)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O \tC81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