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V6B[eV$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9l$jZ~x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ft~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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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I:1Pz|$`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 yoz-BS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Ml/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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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RcB: h
(二)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HcrlcxwM\i
(三)2012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d~mlyFI6P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7^1K4%IPl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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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ZA}!Rzo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O{Q+<fBC9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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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hRs -x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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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刑事处罚的; {c7@`AV]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 %?>1n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YoZd,} i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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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O;Yw?S@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Nh !U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H/94]~tH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6N=5JePB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x\NY2d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Wxgs66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Equ%6x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SPIu,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qx!51S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o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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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2年2月7日至14日(周六、周日除外)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D'Uc?2X,&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Ye~I;"8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OGs+G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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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To-$)GQ@W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dvglh?7d
七、截至2012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eb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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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zLPCWP.u
九、其他 |B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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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S%}%1pG7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注册管理----注师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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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H~:g=Zw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电话:88221077 ;a[3RqmKW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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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iztgk/(+G
3、2012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ncpA\E;ff^
4、 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k"7"
5、 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Vkqfs4 t
6、2012年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门会签表 Q[lkhx|.B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C*Qx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1.xls ,S?:lQuK5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2.xls tq*{Hil>P`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3.xls i6i;{\tc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4.xls R5 EC/@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5.doc [p)2!]y
附件:京会协[2011]152号附件6.doc {@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