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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每日一练 之 多选题(012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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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ta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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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0)nU[CY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Oxl1fDf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A/o=a#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4 Jx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F Pu,s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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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ta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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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2-01
【正确答案】 A, C sqkPC_;A  
【知 识 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OW6i2>Or  
【答案解析】 Va{`es)hky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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