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n%8#?GC`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HO G=c!b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keT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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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z']s4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6jF{
该文件授权银监会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v,@E}F~-f1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EXH!g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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