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6日在第三届破产法论坛上指出,《企业破产法》实施三年以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破产法实施以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法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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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还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对《企业破产法》的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也已经经过多次研讨,并在法院系统内部完成了一次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期出台。 QXz!1o+"
奚晓明着重指出,2007年至今,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仍然持续了之前的略微递减趋势。2007至2009年三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这其中有许多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pE<' '`
奚晓明透露,为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最高法院在近期将出台专门性的司法解释,重点加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并针对企业解散时的特殊情形对破产原因作出特殊的规定。二是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义务加以明确,并对人民法院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作出规定。三是在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环节加强对法院的程序性约束,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如果未依法作出裁定,允许申请人对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还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四是明确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法官绩效考核的特殊性,对法官审理工作量进行合理量化和科学考察。 "+W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