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已于11日获得法院正式受理。 );':aXj
外高桥因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及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虚假记载及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证监罚字[200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外高桥于2008年5月7日对受到处罚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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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案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对外高桥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认定,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在2004年4月10日以后买入外高桥股票,并且在2005年6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外高桥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要求外高桥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u*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