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记者15日从 财政部 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从2008年 1月1日 起延续至2010年 12月31日 。 8t``NZ[
两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 关税 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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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VT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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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 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R{tH /4
此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 损失 ,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 利润 中提取的一般 风险 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p 69Sk@H{
通知明确,所涉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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