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上周末发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告。结果显示,资金闲置、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挪用资金等,是这些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这其实也是近年来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了。 90,UhNz9D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向前推进,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体现。每每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布之际,总会引发舆论“阵阵热议”,甚而引发审计风暴。不过,就资金闲置、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挪用资金成了近年来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这一点而言,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看来已是大有尽早修订之必要。或许,审计法需要修改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依笔者愚见,至关重要的是新增“‘进一步’一‘前’一‘后’”。 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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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进一步”,即进一步扩大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现行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目前,在这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率先垂范”,遗憾的是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这方面的“公布”严重滞后。所以笔者建议,修订后的审计法应该对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不可“愿公布就公布,不愿公布就不公布”。 !,{N>{I
所谓“一‘前’”,即审计关口前移。任何对屡审屡犯“老大难”问题的公布和处理,都已是“马后炮”。鉴于此,新修订的审计法似应新增“审计预警”的相关条款。比如,一处大型项目,一个大的工程,动手之前,必须告之审计部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挂出”,便以接受广泛的监督,以“防患于未然”。对此,不妨考虑设立“举报奖”,一旦接到有的单位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挪用资金等举报,审计部门即可及时查处,力争将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同时,对于举报者按一定比例给予物质奖励。 ux*G*QZ
所谓“一‘后’”,即加大审计后对“一把手”的处罚力度。大凡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单位“一把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大多是一种“集体腐败”。而“集体腐败”,最大的受益者是“一把手”。譬如说小金库的贪污,单位“一把手”同大家一样“见财有份”。且小金库的钱并非完全用来“平均分”,更多的时候是由单位一把手支配;这其间,如果是打着集体的名义给上级领导行贿,或中饱私囊,很大程度上得益的还是“一把手”。 所以,唯有剑指“一把手”,才会使审计法真正产生威慑力。通常情况下的“退还整改”必将“屡审屡犯”。所以,新修订的审计法,对所有审计出来的经济问题,都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必须件件“具体而严肃”,同时,还得将对“一把手”追究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得那些对国家经济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者成为“过街老鼠”,令其不敢再“屡审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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