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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快讯]保险法修订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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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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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8-06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s+\Y/@A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T. {P}#'|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mX\Q`)QP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并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 Fm:Ri$iT  
  据悉,现行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缺乏明确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草案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经验及保监会“三定规定”等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yQ\c<z^e  
  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查询银行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 g=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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