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向发改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qwA:o-q"
国家发改委表示,实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促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发改委及时掌握重大中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投资监管;为发改委审核中央投资项目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等提供有力支持。 4 !~J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