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c%W")0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 j6gG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C=s1R;"H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aB]m*~
第二章 职 责 $b<6y/"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z81esXl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0b/ WpP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 [e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F[4;Xq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x+Z)`w_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wtT}V=_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N? 5x9duK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xGU(n_Y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xS7$%w['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 JvPx 0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L|uIg;.s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A<6%r7&B'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25NTIzI@@
第三章 会 员 ?H_LX;r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fM #7 y [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R |f~>JUF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C-8qj>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xz<>g9e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B+N\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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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7roe []-|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Ja SI^go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c&<zeX,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N`E-+9L)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HN|\afz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A].>.AI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1Nu1BLPm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S[++w?Qq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9}c8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