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激励的对象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2)上市公司中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A.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B.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的方式
(1)股票期权:被授予方可以以低价购买公司股票(即,以股票结算);利益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
适合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
(2)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被授予方,对出售进行限制;利益通过出售股票获取(以股票结算);适合于成熟型企业。
(3)股票增值权:被授予方可以根据被授予的股票数量×(行权日股价-授予日股价)获得现金奖励(即,延期奖金,用现金结算);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4)虚拟股票:被授予方可以享有分红和股权升值收益,利益体现在参与利润分配。即,以现金结算,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5)业绩股票:被授予方达到业绩目标后,可以无偿受赠公司的股票(即,以股票结算)。
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
股权激励条件:对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