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933阅读
  • 0回复

[财会资讯]新股集资须列具体用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31
关键词: 财会资讯
  来源:星岛日报 2012-04-18 !3Dq)ebBz  
  港交所昨日刊发指引信,提醒上市保荐人及「准新股」,必须在招股书具体交代集资用途,不能空泛地以「营运资金」或「一般企业用途」含糊过关。 sYTz6-  
  现行《上市规则》已有条文要求企业在招股书内清楚交代上市集资用途,但有上市委员称,不少上市保荐人「粗制滥造」上市申请,未有认真对待有关要求,以致发生不少申请「打回头」情况,需要企业及保荐人后补大量数据,拖慢了审批的整个流程。 vz^ ] g  
  为提醒一众保荐人及准新股「自律」,港交所昨日特别刊发指引,列明披露集资用途的重要事项。港交所认为「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有欠具体,除非附带明确解释,否则不一定会接纳。 e8a^"Z`a  
  港交所并非完全拒绝接纳企业将资金用途列作「营运资金」,曾试过有一主板申请人,提出将全部集资净额列作「营运资金」,结果亦获港交所批准,因该公司在招股书内,明确交代款项是用于增加资本基础,以及应付扩充业务所涉及的若干法定资本要求。 9t! d. }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