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2012-04-30 ^jB17z[
国资委4月28日公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则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j[Z<|Da
国资委产权局方面表示,由于国资监管的体制环境、职责定位和监管对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登记工作面临新情况。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办法中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 ttfC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