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KGmc*Jwy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sJK:xk.6!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Ja=70ZI^6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p]z54 ~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jI`To%^Y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p[F=L P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 XW_xNkpL5c
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Bi:wP/>v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riMIl1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oZn<c`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K6*UFO4}i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ydb?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bSR+yr'?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A2:){`Mw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O(K1PW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 #2qX>?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 [S&O-b8A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a05:iFoJ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CST!+)o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roj04|
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8@[iB'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QC5f:BwM
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GHC?Tp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 +<W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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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不受侵犯。 ]n]uN~)9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9+1lUhV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tfDXQ^mN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 ]VG84bFm
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 z5&%T}$tJ
众解决实际困难。 K*U=;*p)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 `I v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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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 M`+e'vdw
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 YUVc9PV)Ws
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o6)[_L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 akvwApn5
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YqjZTCq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7hN6IP*so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F'>GN}n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r>EF!U`h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ON#4WD?
的情况。 [[?[? V ,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o~o6S=4,}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 ()nKug`.@
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le^_6|ek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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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9 yW~79n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b.o&t$L
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 6a%:zgkOpu
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3 $$5M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