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2] 122号
o~:({ 各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
}darXtZKkK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业务报备的有关规定,各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
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报备。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保证业务报备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t 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应由各证券所总所统一填报,报备工作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
2+(SR.oGq 二、各证券所要高度重视业务报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备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确保所填数据单位与系统给定的单位一致;二是确保审计调整前后数据、审计收费的准确,审计调整后数据应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一致。
K)`l >o1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启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试运行的通知》(财监便[2012]1号)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启动试运行。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可通过二期系统(
http://cpa.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未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仍通过原系统(
http://www.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
%tkL<e 四、如已上报的数据有误,请及时告知我会,由我会退回事务所修改,避免为更正信息进行多次报备。
%I)*5 M6 五、报备工作结束后,我会将对各证券所的业务报备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按时、未按要求报备的,我会将予以通报。
>]\oVG 为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便于我会与各证券所的沟通,请各证券所于2012年5月14日前将本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和业务报备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我会。
_3KfY 各证券所在业务报备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会业务监管部联系。
x?R1/iHv 联 系 人:周 萍
$I4JKh 电 话:010-88250184
G\f:H%[5[ 传 真:010-88250055
=cR=E{20 电子邮箱:
monit@cicpa.org.cn Q;2kbVWY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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