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0]17号 qhG2j;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4;)t\9cy_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op2Zf?Bx{+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kG9aHWw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 T`j{2
附件: ltU{P|7!E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 js;YSg{m
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 w;(=wN\
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Ez@kTvOs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TE$i<
第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Q(Q?L5
财政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委托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AB0}6g^O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执业人员。 ;5$ GJu(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或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6%ivS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6&6dd_K(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委托其独立开展抽查工作; nO'C2)bBSG
(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 LkK&<z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执业机构。 dT&u}o3X
第六条 受托参加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jf|efxo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eJn_gKWb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40名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 |{-?OOKj
(三)与被抽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R=48:XG3/K
第七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抽查任务的人员以及受聘做为抽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抽查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P0_Y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