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特殊情况: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重要)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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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外币所得的征税问题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