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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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cm7aL%D$c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y@_4OkR@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WfO6Fvx%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sx}u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9'VP}\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1Z`<HW"
附件: YtIJJH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Uyi_B.:`
第一章 总 则 }B0V$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7 v`Y*D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5CwRg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4hX-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kZhje^$vi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XM8C{I1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40q8,M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I{1w8m4O6
第七条 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bLNQ%=FjO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2= w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s{M^sj^
第八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qr~7k,oQ
第三章 检查周期 NrL%]dl3/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M[5K/[
证券所及其分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yO.R)4v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J-I7K!B
(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JBjz2$ZM
(二)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0BVMLRB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_H9l)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K<|eZhp~
第四章 检查计划 GbNVcP.ocP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x$M[/ID0
第十三条 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T8qG9)~3
第十四条 在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IlS{>6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F67g00T|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KQr=;O\T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ikm4Y`c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WSs'"s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HCt%5
(六)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lYy0
(七)新批准设立的; l}<s~ip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t.WPp5,
(九)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KE(kR>OB]
(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1` 9/[2z
第五章 检查人员 y0=BL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w1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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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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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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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NZf!7,B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tpCEWdn5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d5WE^H)E.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TG"AW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o.j;dsZ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0e/~H^,SQ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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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w|$;$a7)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3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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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NG b`f-:jw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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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2@A7i<p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r9u*c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gqV9a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Ie+z"&0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BKJW\gS2
第六章 现场检查 $x`U)pv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