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y"jZT6R}t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tE^jqrke5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Fk1.iRVzi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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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aqMc6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