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 结汇 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kih;'>H<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GNN*WmHw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RlyF#X#7{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c<wsWs
4V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thDQ44<#)
5、 代理销售明细账; }|%dN*',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Yw"o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