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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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Q&&oP:4~X*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行业
培训工作实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5月2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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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 联系人:孙志宏、鲁冰;
B{7hRk.5!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140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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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_ 传真:(010)68721166转5402;68474986
q) y<\cEO 电子邮箱:
train@cicpa.org.cn。
>'&|{s[m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
意见稿)》
32K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p9~$}!ua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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